孙某靠伪造公司印章,帮243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251笔,累计1970万余元,自己违法所得超700万元。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、维持原判,孙某被判两年十个月。

数字摆在这儿,刑期一对比,争议就来了。

终审落槌:251笔、1970万、两年十个月

先说清楚几个词。住房公积金,是单位和职工按月缴存、专门用于住房的一笔钱。正常提取要有对应的材料,公司印章就是其中的关键一环。

现代快报的报道里,孙某的罪名是伪造公司印章罪。上诉被驳回,原判不变。

从数字看,243人对应251笔,几乎是一人提一次。换句话说,这不是少数人反复操作,而是一个个「客户」被陆续办成。摊下来,平均每笔接近8万元。

认为判得轻的一派

这一派盯的是金额和获利。

  1. 钱太大。 1970万,是实打实从公积金里出去的。违法所得又超过700万,在他们看来,这是明码标价的生意,不是一时糊涂。
  2. 人太多。 243人、251笔,说明路子是成型的。一次次做,每一次都是在重复使用伪造的印章。
  3. 刑期对不上。 七百多万的获利,换来两年十个月,他们觉得落差太大。

认为判得有据的一派

另一派先看罪名本身。

  • 报道写明的罪名是伪造公司印章罪,量刑要对着这个罪名来,不能拿别的罪的感觉去套。
  • 这起案子经过上诉,中级法院终审认定原判没问题。在他们看来,审了两级,结论没变,说明量刑站得住。
  • 1970万是提取的总额,不等于孙某拿走的钱。他个人的违法所得是超700万,这两个数得分开看。

这类「该不该」的争论并不新鲜,此前1700元被限高那起讨论里,也是各拿一把尺子量。

第三种看法:钱的去向

还有人把目光从刑期移开了,更在意那243个人。

从时间线看,每一笔提取背后都有一个申请人。他们是否知情、各自要承担什么,报道里没有展开,这一派也不急着下结论。他们的想法是:先弄清每一笔钱怎么走的,再谈刑期合不合适。

也有人关心的是普通人:公积金账户里的钱,平时看着是自己的,却要靠材料和公章来把关。关口被人钻开,受影响的不止一家单位。

涉及证据怎么认定的问题,可以对照法院认不认可微信聊天记录那篇,法律上的事,很多时候就卡在证据上。

分歧的根子

两派其实在比不同的东西。

觉得轻的人,比的是危害:多大的金额、多少人、多少获利。觉得有据的人,比的是罪名:这个罪名对应什么,法院在这个框架里怎么量。

一边问「这事有多严重」,一边问「这条罪能判多少」。两个问题都成立,答案对不上,吵就停不下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