骆某等9人编写软件,远程篡改特种设备考试答案,篡改考试答案的结果是150人参加考试,149人通过。湖北襄阳谷城法院认定,9人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。

争议点很集中:明明是帮人作弊,为什么落在「控制计算机系统」上?

149人通过,这个数字怎么读

百度热搜的说法是,150人里只有1人没过。

从通过率看,这不像个别考生蒙混过关,更像整场考试的答案被系统性改动。这意味着,问题出在考试系统本身,而不只是考场纪律。

认为判得对的一派

  • 手段是关键。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,说的是未经许可控制他人的计算机系统。软件远程改答案,改的是系统里的数据,不是考生的小抄。
  • 规模说明性质。 9人分工编写软件,批量操作,和单个考生夹带作弊不是一个量级。
  • 后果不只是分数。 这类考试把关的是上岗资格,149人拿到通过,等于资格被批量放行。

认为该另算的一派

  • 目的是作弊。 有人会说,9人图的是让考生过关,罪名重心应该落在作弊上,而不是系统安全。
  • 受益人是谁。 考生才是最终拿到证的人,只盯着编软件的人,会让人觉得只处理了一头。
  • 罪名选择有门槛。 普通读者容易困惑,作弊本身似乎没有对应的重罪,于是疑惑为何要走计算机犯罪这条路。

还有一种声音

有人干脆跳出罪名之争,说这件事更该问的是:考试系统怎么能被远程改动。判决管的是已经发生的事,系统防护是另一道题。

这类靠造假赚钱的链条并不少见,比如假国企明码标价那条产业链,也是有人专门提供服务。而西安停车场惊魂那起编造被拘留的事,同样说明:造假一旦有了明确的违法后果,就不再是玩笑。

分歧的根子

两边争的其实是同一件事用哪把尺子量。

一把尺子看手段:你动了系统,就按系统犯罪算。另一把尺子看目的:你是为了让人过关,就该按作弊算。

法院用了前一把,批评的人习惯用后一把。尺子不同,结论自然不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