广州放生团体嫌官方报备太严格,直接放生了两万条鲮鱼。

放生者里还有人说:「做善事干吗报备」。

这是知乎热榜上一个问题的描述里写的。问题本身问的是:随意放生,到底有啥危害?

两万条鲮鱼和那句话

事情的起点很简单。报备这一关,团体觉得太严,就没走,直接放了。

那句「做善事干吗报备」,说的是一种很常见的心理:我是好心,凭什么还要向谁交代。

但这场争论的重点,其实不在严不严。

问题描述里把两份规定摆了出来。先看新的那份。

法典里的两句话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》已经施行近两个月。知乎问题描述引用的条文里,有两句和放生直接相关。

第一句: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引进、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」。

外来物种,指的是不属于当地原有的物种。这句话里的主语是「任何单位和个人」,没有给善意留例外。

第二句:「禁止向开放水域投放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外来种、杂交种等水生生物」。

开放水域,通常指没有围起来的江河湖泊一类水体。

这意味着,条文管的是放什么、放到哪,而不是放的人出于什么心。

放流规定管的是另一头

问题描述提到的另一份文件,是农业部的《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》。

增殖放流,指的是向江河湖海投放鱼虾苗一类,用来补充水生生物资源的做法。

按问题描述的引述,这份规定对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的放流活动也提出了要求。

把两份文件放在一起看:法典先划了线,什么不能放;放流规定则把单位和个人自己组织的放流,也纳入了要求的范围。

换句话说,「我自己买鱼、自己放」,并不在管理之外。

报备严不严,和善事是两回事

这次放的是鲮鱼。它是否落在条文所指的范围,要看具体放到哪、鱼本身的情况,这里不下判断。

能确定的是:放生者嫌报备严,是对流程的不满;法典和规定的条文,管的是放生这个行为本身。两件事不在一个层面。

报备、监管这类问题,之前南昌自建房砖块那起也被追问过监管缺在哪。

和鱼有关的另一桩争议,可以对照广东吃野生红尾鲤那起。

还悬着的几个问题

报备到底卡在哪一步,才让团体觉得「太严格」?

这两万条鲮鱼,最后放进了哪片水域?

团体和主管部门,会怎么解释这次没走报备就放生?

目前看到的,只有那句「做善事干吗报备」,这几个问题都还没有答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