山东泰安一个以00后为主的团伙,一年多里实施了38起「仙人跳」,敲诈155万余元。女局长被敲诈19万,另被诈骗1.5万,事后被免职。

案子已经起诉,庭审结束,还没宣判。争议集中在一点:局长被免职,算不算合理。

38起案子里的19万

百度热搜的说法是,这是个恶势力团伙,成员以00后为主,含多名在校生。

「仙人跳」指设局引人上钩,再借机敲诈钱财。「恶势力」指多次违法犯罪、在一定范围内造成恶劣影响的团伙。

155万余元摊到38起上,平均每起四万出头。换句话说,19万是平均数的四倍多,局长这一笔在团伙的账上不算小。

另一个细节更扎眼:团伙曾诬告三名受害人,致其被采取强制措施。他们不只是拿钱,还会反手把人送进麻烦里。

认为免职有道理的一派

这一派的看法,大致有两条。

第一,局长是掌握公权力的人。被一个团伙拿住了把柄,就等于有了可以被胁迫的口子,这和普通人被骗不是一回事。

第二,被敲诈只是结果,前面还有一段怎么走到这一步。公职人员的私人行为,本来就要接受比普通人更严的审视,免职是组织上的正常处理。

认为免职太重的一派

女局长被“仙人跳”团伙敲诈19万

另一派先抓住一个事实:她是被敲诈的一方。

他们的第一条理由是,团伙一年多作案38起,还诬告过三名受害人。在这样的团伙面前,被盯上的人本来就难以脱身,受害人再被处理,等于罚了被害的人。

第二条更现实:如果报案的结局是丢掉职务,下一个被敲诈的人会怎么选?更可能是继续交钱,不敢吭声。这类案子能被查出来,恰恰靠有人站出来。

这个问题,和维权还是报复的那场争论有点像,都是在问规则该保护谁。

第三种声音:案子还没判

还有人觉得,现在争这个太早。

免职的具体原因,目前的说法里没有写。从时间线看,免职发生在敲诈之后,但两件事是不是因果关系,不能靠顺序倒推。

案子庭审完了,还没宣判。先等判决把事实认定清楚,再谈处理合不合适,比现在站队稳妥。

对普通人来说,这起案子也是个提醒。和撑起人设五年的南京保姆骗局一样,骗局的对象不分身份,都是人性里的弱点被盯上。

分歧的根子

两派吵的其实是同一个人的两个身份。

盯着「局长」的人,看到的是权力和风险,免职是对岗位负责。盯着「被敲诈者」的人,看到的是受害和代价,免职是对受害人加罚。

身份只有一个,可是两种看法用的是两把不同的尺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