认错人拍后背这件事,二审有了结果:资阳一名男子酒后拍了女子的后背,被判书面道歉,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被驳回。争议点很具体:一拍之下,算不算猥亵,该不该赔钱。

二审维持原判:只判道歉,没判钱

百度热搜的说法是:今年5月,四川资阳一名男子喝了酒,把女子当成熟人,拍了她的后背。发现认错人,他当场道歉。

女子不接受,认为自己遭到猥亵,报了警。警方没有立案。她转头起诉,要求赔偿。近日中院二审维持原判。

精神损害抚慰金,指的是对精神上受到的伤害折算的一笔钱。这次没有被支持。

换句话说,判决的落点是:这一拍需要认错,但没到要赔钱的地步。至于法院具体怎么论证的,热搜里没有展开,下面两派的理由是按常理推的,不是判决书原话。

觉得判得合理的一派:错在认错,不在恶意

这一派抓的是男子的动机:他以为是熟人,发现不对当场道歉,没有纠缠,没有第二次接触。

他们还会说,警方没有立案,已经说明这事在治安层面没到那个级别。民事上要赔偿,得有实际损失,医疗费、精神损害都要有说得过去的依据。

再往下,是怕“扩大化”:认错人拍一下就按猥亵论,以后在人群里谁敢招呼熟人。

觉得判轻了的一派:身体被碰了,事实就在

另一头的看法恰恰相反。女子没有同意,也不认识对方,后背被一个陌生醉汉拍了,这个感受是真实的。

他们会强调,酒后不是免责理由。喝多了认错人,是男子自己该管住的事,不该由被拍的人来消化。

如果只判一句道歉,而且是在已经当场道歉之后,那女子几个月的报警、起诉,换来的只是把原来那句话写成了书面。

还有一种看法:道歉和赔钱本来就是两件事

中间派不急着站队。书面道歉是法院判出来的正式责任,不是客套话,说明这一拍确实越过了界线。

不判钱,是因为钱要对应损失。两件事分开看,判决其实没有说“女子不对”,只是没给她要的那部分。

同类事情里更值得想的,是边界:对陌生人的身体接触,哪怕无意,也该先问一声。你可以把这当成这个案子留给普通人的提醒。

分歧的根子:看动机,还是看感受

拿南宁误转那起纠纷来比,认错、道歉、能不能弥补,也是类似的拉扯。再看另一起法院判了的案子,法院判的是有证据可量的事实。

这次的分歧也是这样。一边认为,行为的性质要看当事人的动机和事后的态度,认错人、当场道歉,不构成侵害到要赔的程度。另一边认为,要看被碰的人感受到了什么,没有同意的身体接触本身就是冒犯。

判决把这两种衡量尺度折中了:认可冒犯,要求道歉,不认可赔偿。两边谁更有道理,取决于你先拿动机还是感受当第一把尺子。